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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4日

信息来源: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

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切实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强化属地分级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流程,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近年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20号令、36号令进行了多处修改,废止了原18号令。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急需出台新的文件规范我省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工作。

  二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消除体制性障碍,释放市场活力,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按照深化改革,方便企业、提高效率的原则,我局把大部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权限进行了委托、下发,需要一部规范性文件对委托的范围、权限和责任作出规定,以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更好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证相关管理职责。

  三是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出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现场核查、企业如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依法作出规定,减少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发生,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权限。对省、市、县三级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依法依规下放。

  二是明确了申报材料的内容。对新办、延期、变更、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变更审查需提交的材料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申请单位对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明确了许可证审查现场复核的情形。20号令规定,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复核的,应进行复核,在文件中明确了需要进行现场复核的5种情形。

  四是明确了委托工作职责。对市局受省局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职责进行了明确,避免责权不清。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查,依法行政。

  五是明确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期延期、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活动监督核查的方式和要求,确保达到准入标准。

  六是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要求。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有序地做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尽快实现从事前审批把关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积极探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有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相关文件: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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