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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4日

信息来源: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非煤〔2018〕2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切实依法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强化属地分级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权限划分

  (一)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含新办、延期、变更)

  1.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中央驻辽和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作业单位)、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2.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受省局委托,负责辖区内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省、市、县(市、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分别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央驻辽和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作业单位)、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局负责。

  2.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基于生产系统安全的需要,在采矿许可证已批准的范围内,经修改完善设计后,对原有系统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且不属于重大变更的,以及企业为了保持生产的正常接续,在采矿许可证已批准的范围内,经设计论证后,需要开拓下部中段的建设项目,由省局负责审批的,委托市局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3.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工作,省局负责由自然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证)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和勘探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市局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审查工作。

  二、严格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一)新办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属非金属矿山(不含尾矿库)、陆上采油(气)企业需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采掘施工企业需提交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不需要提交);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企业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14.非煤矿矿山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8.9.10.11.12.13条规定的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外包的,提交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承包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二)延期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新办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4.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需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新换发过采矿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还应当提供上一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时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便核实矿区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三)变更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变更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采掘施工企业提交矿山工程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四)补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主要报刊登载遗失、损毁声明,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补领:

  1.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发核准表(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采掘施工企业提交矿山工程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在当地主要报刊登载的遗失、损毁声明。

  新补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在企业名称后标明补办字样。

  (五)注销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申请,省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终止生产活动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六)现场复核

  新办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复核:

  1.企业被举报且举报案件未办结的;

  2.基建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4.矿山安全风险高、危险性较大,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

  5.对竣工验收报告、现状评价报告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出具《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复核反馈单》(见附件2),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省局可委托市局确认现场整改结果。

  (七)委托工作职责

  市局受省局委托实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并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确保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2.依照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严格审批条件,不得降低标准,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

  3.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颁证审查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4.督促指导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提请省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负责将辖区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上报省局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接受省局的指导和监督。

  (八)上报用印

  由市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经市局审查合格后,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的,将用印申请书(模板见附件3)、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汇总表(见附件4)、审查书复印件、待用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上报省局。省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局认为有必要的,可到现场进行复核。

  三、强化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安全预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二)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5);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本;

  8.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需要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但需提交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或文件;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危险、有害因素不能有效控制或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的;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系统生产规模不符合《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最低生产规模标准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批准。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专家组对审查结果负责。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

  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在施工中遇到符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由原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原则上由原设计人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报告书,由原批准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查合格,批复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未经批复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6);

  3.金属非金属矿山需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复印件;

  6.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及批准文件;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报告;

  8.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审查时,聘请的专家原则上为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的专家,专家组对审查结果负责。

  (四)建设期延期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应按照《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建设期延期工作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6〕44号)要求,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期延期。

  (五)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一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价和安全预评价不能由同一评价机构承担。

  非煤矿矿山企业要按照《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6〕10号)要求组织本企业的建设项目验收,并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附件7),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备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批复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监督核查方式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或者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表》(附件8)。省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市局实施监督核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行政许可审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颁发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受理、审查、审批、发证、领取和档案管理各环节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实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工作。市局要按照有关要求,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取得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抄报省局。

  (二)落实行政许可法律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审查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查,依法行政。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省局对委托各市局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按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加强行政许可档案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非煤矿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7〕46号)要求,妥善保存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档案资料。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有序地做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尽快实现从事前审批把关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积极探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有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对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属地人民政府要求,需向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申请方式还应符合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规定。

  单独成立审批部门的地区,请市局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审批部门。

  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4〕72号)自行废止。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9日  

  
  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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