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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5日

信息来源:行业协调处

 《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解读

 

  近日,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出台这样一份指导性文件,对于推动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出台背景

  2016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实施两年来,极大地推动了我省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近两年,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改革发展,适应新形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的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也相应出台了系列举措,这些都需要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加以推动落实。为此,省安委会在《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把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所遵循的原则、指导思想、巡查对象、工作导向、人员组成、巡查内容、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组织保障、成果运用和工作纪律等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明确,为全省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法规依据

  文件依据增加了新出台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近期新出台的省内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使《暂行办法》更符合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使巡查工作能够更有效地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行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更好地发挥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调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地方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安全保障。

  四、巡查对象

  巡查对象以市级党委政府为主,涵盖省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外,强调“以检查各市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为核心,以检查部门和基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为关键,以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见证”,将政府、部门和企业区分开来,强化责任和措施落实,达到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变的目标,推动工作深入,优化提升工作水平。

  五、巡查内容

  巡查内容由原来的8个方面具体工作归纳概括为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工作部署情况,层次分明,涵盖面更广。

  六、巡查时间

  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把巡查时间由原来的“两年一覆盖,每市30天”修改为“每5年至少实现一次对全省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覆盖巡查,每个市的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大大减少了对市级党委政府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的影响,并提升了巡查的权威性。在适当时机,根据各市巡查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再巡查工作,紧盯重点地区、突出问题,推动整改落实,巩固巡查成果,促进形成长效机制。

  七、巡查程序及方法

  巡查对象以市级党委政府为主,巡查时,在听取工作汇报后,作为对党委政府开展工作的印证,通常也抽取一定数量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县区、街道和企业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在巡查程序中明确“对于涉及省(中)直部门的问题,由省安委办统一汇总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解决了因管辖权归属而造成的“整改难”的问题。

  八、巡查结果应用

  突出巡查结果的应用,把巡查结果应用单独列为一章。将巡查工作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励、使用的重要参考。 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作为的地区及有关部门,省安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警示约谈,并通报全省。

 

  相关文件:《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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