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3日
信息来源:行业协调处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安委〔2019〕5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2月25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的通知》(安委〔2016〕2号)《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第二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对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地方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条 巡查对象以市级党委政府为主。原则上,省安委会每5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省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覆盖”巡查,每个市的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
第五条 巡查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要以检查各市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为核心,以检查部门和基层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为关键,以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见证。从提高思想认识、革除体制机制弊端、强化责任和措施落实等方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标本兼治的对策措施,达到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变的目的,推动工作不断深入,优化提升工作水平。
第六条 巡查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巡查组应及时反馈被巡查地区市级党委政府,由市级党委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和地区落实整改责任。巡查不应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巡查组组成
第七条 巡查组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每组5-8人。巡查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成员和专家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进行抽调配备。
第八条 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厅级以上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省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委派1名现职正处级干部担任,其他成员从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现职干部中抽调。
第九条 巡查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三)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条 巡查组成员的选配应当严格标准条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组成方案,报省安委会审批。巡查人员在一个巡查周期内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巡查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巡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二)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三)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工作部署以及专项重点工作情况。
(四)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完成年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目标情况。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二条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有选择地运用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查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列席被巡查地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三)调阅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信息和案件的查处案卷。
(四)召开座谈会,或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五)抽查部门、县(区、市)、乡镇(街道)和企业工作落实情况。
(六)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巡查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以省安委会文件印发实施。
(二)巡查工作开始前,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参加巡查人员进行培训。
(三)各巡查组按照巡查工作方案,结合被巡查地区实际,拟定具体巡查工作安排,明确巡查时间、方式、内容、范围和行程,并通报被巡查地区。
(四)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根据巡查工作安排,开展巡查工作。
(五)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向被巡查地区反馈巡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关要求。对于涉及省(中)直企业的问题,由省安委办统一汇总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六)巡查结束后15日内,巡查组向省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经省安委会审定后,正式向被巡查地区反馈巡查意见。
(七)被巡查地区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同时,按照巡查反馈意见的要求,认真查找形成原因,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措施,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省安委会备案。
(八)省安委会根据各市巡查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回头看”,紧盯重点地区、突出问题,推动落实整改,巩固巡查成果,促进形成长效机制。
第四章 组织与保障
第十四条 省安委会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和省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为巡查工作提供人员和专家支持。巡查经费在省应急管理厅部门预算中统一列支。在巡查年度的前一年度,省安委会办公室拟定巡查经费预算初步计划,报省安委会审批后,作为确定巡查预算的依据。
第五章 巡查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在巡查工作结束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巡查工作情况,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励、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作为的地区及有关部门,省安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警示约谈,并通报全省。
第六章 巡查纪律
第十八条 巡查组在巡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省安委会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的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 被巡查地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省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巡查,参照本办法。
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辽宁省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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