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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6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子项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实施机关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颁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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