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专栏->双公示

4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7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4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

  4.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机关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依据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