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10申请生产、经营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子项
2.申请经营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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