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7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17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
7.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实施机关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依据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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