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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7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子项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实施机关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规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09年9月8日颁布)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金属冶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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