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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7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8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

  8.对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实施机关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依据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督检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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