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专栏->双公示

3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3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子项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

  实施机关

  辽宁省安应急管理厅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7月9日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颁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2012年7月1日颁布)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