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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9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5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子项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实施机关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0年12月3日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2015年4月2日公布)

  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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