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7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18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
8.对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实施机关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依据
1.立案责任:对未按规定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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