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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7日

信息来源: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安委〔20154

 

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人防办,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沈阳铁路监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49

 

 

辽宁省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3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我省在工程建设领域持续深入组织开展了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严重影响施工安全。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4号),省安委会决定20154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以下简称“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提高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具有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施工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实现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省安委会成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人防办,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沈阳铁路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的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开展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研究决定专项行动中的重大事项。

组 长:徐大庆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杨 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安瑞霓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贾福元   省交通厅副厅长

    邹广岐   省水利厅副厅长

姚惠钧   省人防办副主任

    吴大明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副局长

    刘 帆   沈阳铁路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安瑞霓兼任,省安监局监管二处负责组织、协调专项行动中具体工作。

(二)职责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省人防办负责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沈阳铁路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铁路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和情况收集汇总工作。

三、整治范围及落实重点

突出现场、深入一线,在各类建设工程现场开展“五整治五落实”工作。

(一)突出整治以下5类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工程: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工程。

2.土方(隧道)开挖工程: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隧道)开挖工程。

3.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式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4.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5.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各有关部门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行业领域特点,对整治范围进行调整。

(二)突出在施工现场落实以下5项规定:

1.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⑵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⑶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⑷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⑸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⑹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⑺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论证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3.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施工的要求,细化、优化施工方案,从施工技术选择上保证施工安全;二是让一线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该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减少因违章操作而导致事故的可能。

4.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验收合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410日至425日)各市(含绥中、昌图县,以下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工程建设的特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和行业监督检查阶段:(426日至1115日)各市、各有关部门将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在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加强分类指导、监督检查。

(三)检查督导阶段:(61日至930日),省中直有关部门在本行业内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进行抽检,发现在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严肃处理。省安委会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到各市进行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1116日至30日)各市、各有关部门对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本地区、本行业领域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参照省里的模式成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落实企业自纠、行业专项检查、地方督查各阶段的重点内容。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行动。

(二)加强检查,强化落实。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职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季度汇总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制定详细检查计划,按照每月一次的频次,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强化过程监督,推动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予以经济处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专项行动期间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宣传活动,组织媒体跟踪报道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好的经验和作法,为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请各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沈阳铁路监管局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及联络员名单)于425日前,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分别于71日、930日前,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3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邓光明;电话(传真):024-86896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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