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1日
信息来源:行业协调处
辽宁省出台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近日,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暂行办法》,把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所遵循的原则、巡查对象、巡查内容、方式方法和成果运用等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明确,为全省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巡查对象“以巡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主”转变为“以市级党委政府为主”,强调了“党政同责”。另外,强调“以检查各市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为核心,以检查部门和基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为关键,以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见证”,将政府、部门和企业区分开来,强化责任和措施落实,达到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变的目标,推动工作深入,优化提升工作水平。
巡查内容由原来的8个方面具体工作归纳概括为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工作部署情况,层次分明,涵盖面更广。
突出巡查结果的应用,将巡查工作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励、使用的重要参考。 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作为的地区及有关部门,省安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警示约谈,并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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