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冶金行业
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辽安委〔2016〕16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冶金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进一步提高对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冶金行业是我省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历经几十年的发展,企业遍布全省各地,产能、规模均居于国内前列,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由于冶金行业具有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生产工艺复杂,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有害因素众多等特点,安全管理范围、难度和风险都比较大,易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冶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约占工贸行业事故总数的近三分之一,特别是近年来相继发生了两起重特大事故,2007年铁岭清河特钢“4.17”钢包脱落事故,造成32人死亡;2012年鞍钢重机公司铸钢厂“2.20”钢水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事故教训深刻而惨痛。因此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持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高度重视、狠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将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分析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的工作方案,推动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要按照“五级五覆盖”的要求,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切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划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权责边界,理顺冶金行业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
3.狠抓冶金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指导冶金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严格按照财政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比例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要监督企业贯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和《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和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特种设备及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动火作业、施工作业、检维修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严格监督审查,强化行业准入
4.严格冶金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冶金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履行情况。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域专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要求,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一律实行严格的设计审查,督促企业和设计单位对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严肃认真的整改,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目的。
5.努力提高冶金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国务院《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及后续的调整政策有机的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冶金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促进安全技术升级,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做好关停企业和落后生产设备拆除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冶金企业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升级换代,及时开展安全科技创新和安全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人员安全素质。
三、突出监管重点,强化风险管控
6.摸清行业底数,明确监管重点。全面调查了解掌握本地区冶金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现状,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明确本地区本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和企业档案。要针对冶金行业事故特点和规律,抓住冶金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将涉及高温熔融金属、煤气、有限空间、检维修、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工序作为监管重点,监督指导企业学习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开展危险因素辨识和隐患排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7.强化金属冶炼重点工序安全监管。深入了解本地区冶金企业金属熔炼、吊装运输和浇注等工序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和现场人员作业的管控要点,坚持问题导向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炼铁安全规程》(AQ 2002-2004)和《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等有关规定,督促企业重点做好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爆炸、喷溅、泄漏及吊运钢包脱落等事故风险的防控措施。对钢铁企业存在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等问题之一的,要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依法查处违规违章行为。企业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各地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
8.强化冶金煤气作业安全监管。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11·29”重大和其他地区四起较大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要求,切实加强对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等有关规定,不断加强预防煤气(及各类工业气体)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风险的防控措施,企业对煤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标准要求的,要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各地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
9.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持续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要监督指导冶金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深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台账,坚决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要督促冶金企业重点做好预防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等事故风险的防控措施,做到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六个到位”(风险辨识到位、作业审批到位、人员培训到位、警示标识到位、通风检测到位、防护救援到位)。
10.强化检维修作业安全监管。推动冶金企业检修作业制度化、标准化建设。企业在重大设备设施停产检修、交叉作业期间,要制定严谨的施工方案,实施严密的组织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严格的复工复产验收。督促企业在各类检维修作业前,都必须进行危险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定切实可靠的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杜绝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降低检维修作业的风险。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对相关方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管,对相关方发生事故的,不仅要依法追究相关方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本企业的相关责任。
11.强化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等一系列文件的指导意见,加强冶金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冶金企业,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照。
12.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指导。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监督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的,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和有关人员。督促指导企业针对各岗位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结合从业人员素质情况,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和重点,不间断地开展岗前培训教育,杜绝各岗位考试内容“一卷通用”模式,禁止代培、代考等行为。确保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临时用工和实习生等)熟悉企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知悉逃生方法,杜绝“三违”现象。
13.强化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指导。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管理机制,明确应急管理职责,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等有关规定,制定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企业的应急演练必须做到全员覆盖,全面提高员工逃生避险能力,全方位强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能力。企业的生产现场、操作室和宿舍食堂等必须符合紧急疏散要求,警示标志明显,安全通道畅通。
四、推进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持续改进
14.全面推进冶金企业标准化建设。对创建达标企业要及时审核公告,不断加大抽查、检查力度,确保达标企业持续巩固达标建设成果,同时,将冶金企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深入推进《辽宁省全面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监办〔2013〕152号)的贯彻落实,细化鼓励政策措施,为标准化达标企业提供工伤保险、招标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15.严格钢铁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大执法力度,对钢铁企业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炼铁安全规程》(AQ 2002-2004)、《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等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
16.严格标准化创建质量。加强对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行为、强化纪律约束,提高冶金企业标准化达标质量,使冶金企业能够通过标准化体系建设,有效实现作业环境、设备设施、操作行为安全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并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评审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企业情况以至于发生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责;对安全管理滑坡、未能有效运行标准化系统的企业,要切实监督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合格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取消相应标准化等级资格。
五、强化隐患治理,倡导科技兴安
17.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近年来“打非治违”和“专项行动”中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经验,监督指导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相关责任制,并认真贯彻到生产运营各个环节,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
18.推进隐患排查信息化建设。加强冶金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工程建设,落实责任和资金,不断优化系统,积极推动互联互通,建立简便实用、融合互通的综合监管平台。要通过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对冶金企业的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并充分利用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不断推动冶金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检查计划,实现隐患自查上报和整改功能。
19.积极探索隐患排查治理科学模式。依托本地区大型冶金企业、科研院所、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技术骨干力量,结合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瓶颈,开展安全适用技术、装备及标准规范等应用研究,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技术。完善专家库和专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行业协会、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及行业领域专家广泛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模式。组织冶金企业之间开展互检互查,沟通交流隐患排查治理先进经验,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与互检机制。
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20.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以示警戒和教育。事故调查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一律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和威慑作用。
21.强化事故跟踪督办。严格按照《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和《辽宁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规定,对冶金行业各类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落实好具体挂牌督办事项。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及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的冶金企业进行警示约谈,及时下发事故通报,要通过事故举一反三,找准安全监管的重点薄弱环节,推动各项安全监管措施深入贯彻到基层,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22.严格落实 “黑名单”制度。认真贯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将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惩戒制度,落实制约措施,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23.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冶金行业特点和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落实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调整和充实安全监管人员,并及时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使基层监管人员了解冶金企业生产工艺,掌握检查方法和检查内容及标准,拥有与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要监督考核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要求企业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及时报告安全管理人员任免情况。
24.强化技术支撑。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的技术支撑,配备先进适用的监管装备,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能。要与本地区大中型冶金企业、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和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建立工作联系,充分发挥技术骨干单位的支撑作用,开展安全监管装备研发、选型和技术服务。要加强冶金企业之间安全技术经验交流,推动企业广泛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缩小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上的差距。
25.推进法制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程,制定出台相配套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或实施细则,支持冶金企业及各类科研院所制定与国家互补(或者高于国家及行业)的企业性标准规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开展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考核,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要加强安全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新媒体等,深入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宣传,为改善执法环境创造良好氛围。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