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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教育培训暨评审专家聘任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6日

信息来源:安全监督管理四处

关于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人员教育培训暨评审

专家聘任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评审单位,有关人员:

为提高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专业素质,使评审人员准确掌握所从事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安监管四〔2011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评审人员教育培训暨评审专家任期届满聘任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全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专家;

2.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新招入拟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3.拟应聘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的通知》(辽安监管四〔2014112号)确定的初次培训内容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三、培训方式和时间

(一)培训方式

1.各单位可采取统一报名、自主选择第三方培训单位的方式进行培训。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不组织集中培训,不指定培训单位。 

2.已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专家)按规定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保证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

3.组织培训的单位应按照(辽安监管四〔2014112号)确定的教学内容和培训课时组织培训,试题应分为基础和实际能力两部分,并保证基础管理、专业安全技术和专业评审能力占总题量的比重。

4.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统一组织考试,应在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评审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记录”一栏中注明培训日期、考试成绩等信息并加盖印章。首次参加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由培训单位负责颁发。培训单位将培训人员名单、考试成绩等个人信息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四处。

(二)培训时间

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包括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从即日起至825日。应聘评审专家考试时间计划9月上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试和聘用

1.拟应聘评审专家的人员应统一参加省局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考试,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2.拟应聘评审专家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需提交评审专家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见附件)复印件各一份,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四处。每人根据自己特长最多选择3个行业。

3.省局(评审组织单位)根据(辽安监管四〔2011116号)规定的评审专家条件和考试成绩等综合因素,确定评审专家,由省局统一聘任。

联系人:省安全监管局 谢学军  电话024-86907739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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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