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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7日
信息来源:审批处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委托下放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辽应急审批〔2018〕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规范化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应急管理厅(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中央驻辽和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作业单位)、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省级范围内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颁发工作,并在辽宁政务服务网和省应急管理厅网站调整办事指南和工作流程,规范网上办理。
二、委托下放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办事指南和工作流程,不再经由辽宁政务服务网上报审核材料,其上报审核材料,按省应急管理厅(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内部核发程序办理。
三、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按本通知要求,调整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事项,规范审批事项名称和办事指南,修改网上办理流程,确保审批服务有序实施。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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