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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7日
信息来源:审批处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行6个许可事项
“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应急审批〔2018〕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照优化准入服务的方式,在全省推行6个安全生产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重要意义
“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是“放管服”改革的深化与拓展,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效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辽宁振兴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按照既定目标全面落实相关工作举措,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站位在改革发展大局和辽宁振兴发展全局的高度,认真领会,坚决贯彻,全面做好6个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任务及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证照分离”改革范围
本次“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6个许可事项分别为: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机关为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应急管理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施机关为应急管理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内容
(一)全面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全省各级负责6个许可事项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全部开通网上业务办理。申请人可在网上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并将上述材料纸质版邮寄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窗口。业务办结后,办理结果可根据申请人意愿,选择通过“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交给申请人。整个办理流程实现申请人“最多跑一次”。通过网上申报及审核,实现申请人网上申请或咨询,实时在线查询审核意见、补正信息、审查进度,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性和可预期性。
(二)精简审批材料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审批上述6个许可事项过程中,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等途径核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信息。各市可结合地区实际,精简有关审批材料,并在政务服务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申请材料,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三)压缩审批时限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再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的通知》(辽安监审批〔2018〕1号)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审批时限由45日压减至30日,提高办事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其他事项的审批时限可根据实际调整,尽量压缩审批时限。
(四)公开透明审批政策信息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优化情况,对6个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进行调整并更新。办事指南应详细列明以下内容:受理条件、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内容,并在相关网上公示。要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开展审批业务,对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提交的申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或不予审批。
(五)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业务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将核发的许可类文件录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下,加快政务服务系统建设,为下一步实现本级政务管理系统共享功能夯实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力将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具体处(科)室负责落实改革事项,确保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为改革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审批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核实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需要到现场的,尽快到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企业整改。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事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改革工作总结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定期总结改革工作经验,认真查找改革工作中的不足,积极推动改革事项规范开展。对存在优化空间的改革事项,应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以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创业创新。对改革工作中的亮点,应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全面营造改革创新的社会氛围。自2018年12月始,请各市于每月8日前将《“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情况月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及电话:张良哲,024-83988529(传真)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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