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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3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应急管理系统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应急发〔2022〕10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辽宁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业经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7月26日
辽宁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明确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规范执法行为,实施分类分级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5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2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等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委托实施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参照执行。
本办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不含港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陆上石油天然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相关行业领域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包括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现场处理措施等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构建上下协调联动、分类分级执法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单位隶属关系、生产规模、风险状况(高危或非高危)及执法力量等因素,合理划分执法权限。总体原则是:
(一)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
(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以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中型及以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网点可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中型以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型及以上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除本条第(二)和(三)项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由乡镇(街道)或者开发区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五)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的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加强协同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
第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生产经营单位类别、风险等级为基准,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安全文化建设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成果,并结合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研究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综合评定标准,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对应安全生产风险等级,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陆上石油天然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和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判定为一般风险的作为A级生产经营单位,较高风险的判定为B级生产经营单位,高风险的判定为C级生产经营单位,最高风险的判定为D级生产经营单位。
(二)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指导意见》判定为蓝色的作为A级生产经营单位,黄色的为B级生产经营单位,橙色的为C级生产经营单位,红色的为D级生产经营单位。
(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辽宁省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判定为蓝色的作为A级生产经营单位,黄色的为B级生产经营单位,橙色的为C级生产经营单位,红色的为D级生产经营单位。
从事相关行业领域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不分级。
第三章 执法工作的分类分级
第七条 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交叉执法等大型执法活动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调用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力量。对下级部门难以承担的执法案件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上级部门可依照程序进行管辖或指定管辖;对重大和复杂案件,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立案查处。
第八条 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原则上,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执法检查主体。
第九条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县(市、区)下放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按照承接的安全生产执法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条 开发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辖区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名录清单台账,名录清单采取动态管理,每年至少全面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类分级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年度重点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计划要突出高危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加强对行政许可下放事项和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省市县乡监督检查计划有效衔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初步拟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后,均应向上下级征求意见,避免在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脱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频次,主要考虑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定来划分:
(一)A级生产经营单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强化自主管理水平,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抽查执法;
(二)B级生产经营单位。2个执法年度内至少检查1次;
(三)C级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执法,1个执法年度内至少检查1次;
(四)D级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强化执法,1个执法年度内至少检查2次。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应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质,加大对重点场所部位、重点工艺环节和重点设备设施等部位的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近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一年内因重大事故隐患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停产整顿、技改基建、关闭退出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红线”意识不牢、责任不落实等生产经营单位,要纳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在正常监督检查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动态检查,年度内检查次数至少增加一次。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均有行政处罚权的违法案件,按照执法职责由对应层级的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上级可以将行政处罚案件交由下级办理,但承办单位不得再行移交。对发现不属于应急管理或本级执法权限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或报请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典型疑难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和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可以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级直接查处。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情况列为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检查、专项督导检查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级考核的分值权重、细则及奖惩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分类分级安全生产执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或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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