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政策与解读->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2日
信息来源:非煤矿山处
《辽宁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解读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辽宁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深刻吸取山东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葫芦岛市连山钼业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火灾事故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要求,辽宁省应急厅编制了《辽宁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地下矿山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动火作业级别、严格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落实动火作业风险管控措施、作业前现场安全检查、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作业完毕后安全确认等九项、二十六条和一个附件。
(一)《指导意见》分析了地下矿山动火作业的风险,指出了地下矿山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动火作业管理。
(二)《指导意见》要求地下矿山企业应划定禁火区,禁火区应包括距井口50米范围区域,井口、井筒及井下所有地点(固定动火点除外),油库、爆破器材库、材料库、木材场、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岩堆场、通风机房、压入式辅助通风机房等地表防火重点部位。因生产需要,日常需动火进行检维修或生产作业的维修硐室等井下作业场所,可设置为固定动火点。固定动火点应设置独立的回风道,现场设置固定动火点标识,配备灭火器材,加强安全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实行审批管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动火作业级别及分级标准、动火作业审批内容及程序、动火作业各相关人员要求、《动火作业许可证》式样等内容。
(三)《指导意见》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分级标准,按照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和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地下矿山固定动火点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明确了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各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限、《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保存期限及保存单位等内容。
(四)《指导意见》对动火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动火作业各级参与人员在动火作业前应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明确动火等级,开展风险辨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等各项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明确了动火作业安全监护人应具备的能力,对参加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要求开展安全教育。
(五)《指导意见》明确了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一是为保证井下人员安全,在井口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在主要进风巷道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作业地点下部风流流经处所有人员。二是为保证作业人员及现场安全,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地坑、空洞、窨井、地沟等,应检查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在井下配电室、高压电缆等附近动火作业,应采取防火隔火措施,防止火星飞溅;在有可燃物构件或使用可燃物做内衬的设施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米,露天作业时应设置防晒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三是防止作业现场火种残留或因天气原因失控,明确了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六、《指导意见》明确了动火作业前现场安全检查内容,要求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50米水平距离内爆炸物、可燃物;在井口井筒作业时,井筒中心线周围50米水平距离内爆炸物、可燃物均应清除,包括地面、井下的。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作业现场应急避灾路线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应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及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齐全完好;作业使用的脚手架、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高处动火作业应设置具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上述条件应采取佩戴全身安全带并使用自动锁动连接、人造纤维绳索等防护措施;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设置焊渣收集装置。
七、《指导意见》对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要求和作业完毕后安全确认要求进行了规定。要求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作业。若现场监护人员、动火作业人员发现动火作业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问题整改后方可继续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监督动火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对“三违”行为及时纠正制止。现场安全监护人全程监督动火作业过程,动火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等清理干净。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安全监护人应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并等待30分钟以上后,方可离开现场,并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三、工作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意见》宣贯工作,监督指导本辖区地下矿山企业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参照《指导意见》修订完善本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并组织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检查、安全审查工作中,要加强对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地下矿山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