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政策与解读->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辽宁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
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近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辽宁省司法厅联合印发《辽宁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精神,加强全省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社会监督,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应急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监督保障、附则,共五章、三十二条。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工作。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管理,设区市(含沈抚改革示范区)、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使用、培训和考核等具体工作。
(二)明确技术检查员的聘用条件和工作职责。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提出聘用数量和岗位设置需求,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专职技术检查员可以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方式聘用。技术检查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等八项工作。
(三)明确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条件和工作职责。社会监督员主要是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促进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施细则》明确社会监督员需要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法治意识,热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有一定社会影响。
社会监督员主要工作职责是反映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等。
(四)明确规定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保障
对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既有监督管理又有履职保障。
一是严格监督管理。对有关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存在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二是强化履职保障。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职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职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经调查认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制定过程
《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于2022年启动,依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参考部分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文件内容,起草了初稿。经广泛征求省司法厅等部门、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意见,并通过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省应急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