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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近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标准》),为更好理解和落实《指导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省应急厅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合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省应急厅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指导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适用范围
《指导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且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时,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实施“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如“警告”、“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适用《指导标准》。
四、主要内容
《指导标准》由两部分构成。第一章为总则部分,主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性内容;第二章为分则,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指导标准,共计四十一条,主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
五、制定过程
《指导标准》的起草工作于2022年初启动,结合部分省、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有关内容,起草了初稿。经广泛征求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厅机关各处室意见,并通过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省应急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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