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经济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

关于印发《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做好2017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8日

信息来源: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做好2017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

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煤监管一〔20171

 

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做好2017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我局制定了《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做好2017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做好落实。

  

 

                             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7112

 

  

 

  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做好2017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2017,是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之年,是巩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之年,是中国共产党十九大召开之年,全面做好2017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依法治理;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促进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煤矿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标准化建设,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煤矿职工队伍安全素质。全省煤矿消灭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和一般事故。 

  三、主要措施 

  (一)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规定 

  1.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和方向。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2.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作为2017年重点工作来抓,要认真领会意见的总体要求、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革安全监管体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迅速调整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思路,保证必要的安全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配备,将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以适应安全改革发展需要。 

  3.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查找安全生产问题。深入学习新《煤矿安全规程》,分专业、分系统安排专业人员对照新《煤矿安全规程》新增加的内容,查找煤矿企业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进度、整改责任,确保生产系统、环节、设备、设施、员工操作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规章制度的效用取决于规章制度的执行。煤矿企业要让每个员工都清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安全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并建立奖罚措施,加大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杜绝“三违”行为。 

  (二)明晰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5.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抓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不放松,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深入推进全省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今年省安监局、省煤监局、省国资委要组织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签订安全承诺书,各产煤市要组织所属煤矿企业签订安全承诺书,承诺书要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签字,确保不发生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过期仍组织生产等“五假五超”行为,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6.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对生产矿井、停产矿井、技术改造矿井的监管力度。对不放心的煤矿,特别是灾害严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要时应采取盯守措施。在监管过程中要避免以罚代管、一停了之等现象。依据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验收责任。 

  7.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企业2017年安全生产目标,完善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项保证措施和奖惩措施,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规程、措施的落实,加大考核力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超前防范各类事故 

  8.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全省各类煤矿要不断完善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项制度,认真排查治理煤矿存在的各类隐患问题。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煤矿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停产、停工煤矿复产复工前,必须进行隐患排查,隐患及整改情况要及时输入省安监局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责令停产整顿,严格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9.认真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治规定。一是加强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等有关规定,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二是认真排查运输提升系统隐患,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三是加强煤矿水害隐患的排查整治,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方针,水害严重煤矿必须落实“三专”(专业队伍、专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措施。四是做好冲击地压防治和顶板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超前防范,确保安全生产。 

  (四)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10.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打击煤矿违规违法行为。一是严厉整治“五假五超”以及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现象。二是严厉整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是严厉整治重点产煤县乡、事故多发区域等“两类区域”和高突、自然发火严重、受水害威胁、单班入井人员超千人等“五类矿井”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要严厉整治“五一”、国庆节、元旦、春节、雨季汛期、冬季煤炭销售旺季等特殊时期煤矿违法生产和突击生产行为。 

  11.完善监管措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地区、各企业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措施,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手段,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和产煤市、县(市、区)、乡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管人员要明确辖区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区,落实各级领导和监管人员的安全监管任务和责任。 

  12.严把煤矿安全准入。要严格落实验收责任,认真履行审批程序,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2017年,省政府明确要求:地方煤矿复产验收,由各产煤市组织,市长负责对所属煤矿验收的最终审签;省属国有煤矿复产验收由集团公司组织,集团主要负责人签字验收;验收资料存档备查。 

  13.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发现影响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按照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要对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严格监管,督促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4.加快淘汰落后煤炭产能。省政府已经明确要加快产能9万吨/年以下小煤矿的退出进度,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向辖区小煤矿宣传好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充分利用国家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引导退出政策,加快落后产能小煤矿关闭退出。 

  (五)加强安全基础保证能力建设 

  15.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激励政策,不断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提高干部职工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促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整体水平的提高,达不到标准化最低标准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16.确保煤矿安全投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企业要加强对煤矿安全投入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采掘失调的(尤其是只产煤、不干开拓工程的)、灾害治理资金不落实的(瓦斯该抽不抽、该采保护层不采,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的)、关键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该淘汰未淘汰、该更换未更换、该检修未检修)煤矿,要依法整改。对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建设。因安全投入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17.努力提高煤矿安全装备和机械化水平。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程度和“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等相关要求,大力推进煤矿实现采掘机械化。要通过提高机械化和智能化程度,实现煤矿井下减头减面、减人提效;要开展科研攻关,加强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的安全技术改造,全面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18.加强煤矿安全风险预防措施和控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加强对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19.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煤矿企业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加强员工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病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20.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保证安全培训资金、师资力量和培训场所适应培训工作要求;安全培训要达到四个100%,即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从业人员100%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 

  21.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行动。2017年一季度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行动,为首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22.开展瓦斯治理专项行动。4月、5月开展全省煤矿瓦斯隐患治理专项行动,超前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 

  23.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6月份,与全国同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安全教育,提高煤矿员工、家属安全意识。 

  24.开展顶板、防汛专项整治。7月份开展全省煤矿顶板、防汛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杜绝顶板、水害事故发生。 

  25.开展机电、运输专项整治。8月份开展机电、运输专项整治,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26.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9月至12月开展全省煤矿“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一步消除煤矿事故隐患,实现我省全年安全工作目标。 

  27.适时开展检查抽查。按照监管计划要求,省煤监局将适时组织对全省煤矿开展暗查暗访、双随机安全检查和抽查,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