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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7日
信息来源:规划科技处
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中介服务
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安监规划〔2018〕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委),大连、锦州、盘锦、葫芦岛市港口与口岸局,各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
根据《辽宁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和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商改办发〔2018〕7号)部署,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辽宁省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8月16日
辽宁省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中介服务
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加强中介服务事中事后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是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其主管的中介服务事项,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对其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执行相关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中介服务事项随机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中介服务事项随机抽查工作。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内的中介服务事项随机抽查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主管的中介服务事项,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中介服务事项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细化随机抽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对应《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每类中介服务事项,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40%比例的中介服务机构,确定检查名单。
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对应《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每类中介服务事项,在行政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提供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据此分类建立已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六条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本辖区内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随机抽查执法内容,执法检查可结合抽查对象的特点聘请专家参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可能违反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也可以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主管的中介服务事项,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上一年度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上款规定外组织中介服务随机抽查。
对同一中介服务机构的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一年之内不超过一次。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现场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与专家应进行合议,出具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要逐条陈述存在的具体问题或隐患,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应当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随机抽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向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根据抽查工作需要,须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检查机关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编制性质、工作单位、执法范围、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并根据人员岗位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实地核查时,应当以随机分派方式确定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中介服务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人员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统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随机抽查相关文书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2016年版)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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