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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9日

信息来源: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2]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有关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帮助农村受灾居民提高灾后重建住房资金保障能力,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决定,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全国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倒塌、损坏农村住房数量多、损失重,给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受灾农户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近年来,在民政、财政、保险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探索开展的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保障水平日益提高,帮助广大参保农户提高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创新了政府减灾救灾模式,有效发挥了保险机制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协助社会管理等功能,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农户欢迎、政府满意、社会认同的良好效果。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的重要举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农村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民政、财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及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协调,合力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确保广大受灾农户真正得到实惠。

  二、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原则

  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剐。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保险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参保,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为农村住房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险公司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确保保险公司的独立正常运营;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确保农户参保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自主投保权;民政、财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背景和自然灾害的状况,结合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保险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民政、财政、保险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村住房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建立农村住房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完善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保险公司作为经办机构,要按照市场化经营的原则,树立市场主体意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遵循保险规律,完善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业务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不断强化风险防范,确保农村住房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三、科学确定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

  确定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地区,要按照保险市场规律,充分考虑本地财政状况、灾害损失情况、农户经济承受能力、基层保险机构设置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实施办法。具体保险方案由保险机构按相关规定制定。

  (一)保险责任。要基本涵盖造成当地农村住房倒塌或损坏的主要风险以及因灾搬迁或折除等损失,切实保障农户的风险防范需求。保险责任应主要包括洪涝、台风、风雹、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可在条件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供地震风险保障。各地要在推动农村住房保险的同时,鼓励农户自愿缴费增加保障金额,或者增加投保室内财产及农业生产工具和农业生产资料等相关险种,获得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

  (二)保险金额。确定农村住房保险金额要充分考虑到农户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还要考虑地方财政保险费补贴能力以及保险公司风险防范和稳健经营的能力。保险金额可由参与各方结合当地农村住房的总体结构情况、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贴救助水平等情况协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分不同房屋结构、不同经济发展程度设置差异化保额。

  (三)保险费率。各地的实施方案不得违规设定保险费率,但可以根据农村住房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多种因素提出建议性的意见,由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相关数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本等因素公平、合理地拟定,并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报备使用。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地方,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保险费率。

  (四)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牲畜圈养、农机具存放等场所纳入保险范围的标准。原则上保险栎的应为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具有投保多处房屋需求的农户可自愿加保商业性保险。

  (五)承保方式。在承保时要充分尊重农户的自主选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农户投保农村住房保险。给予保险费补贴的地区,原则上应鼓励和引导农户适当缴纳一定保险费。开展农村住房保险的地方在一定区域组织重点扶助特殊群体等农户投保的,组织单位要通过公示等多种形式保障相关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投保权。保险公司要在核心信息系统中有投保户的相关承保信息。

  (六)理赔处理。农村住房保险要结合承保公司的服务体系,制定符合当地农村特点的理赔流程,并针对重大灾害事故制定特殊的大灾理赔应急预案。在理赔过程中坚持主动、简便和有利于农户恢复重建的原则,为农户提供就地报案、就地查勘定损、就地支付赔款的保险服务。要建立健全赔款发放到户的保障机制,通过建立理赔公示制度和赔款支付回访制度,保证理赔结果的公开性和真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农村住房保险理赔资金。

  四、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各地民政、财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群策群力,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在农户自主自愿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农村住房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农村住房风险保障水平,

  (一)工作机制。探索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地区的民政、财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和实施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二)宣传服务。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时,保险公司要积极向农户宣传普及农村住房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赔偿标准等内容,并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的约定,快速定损和赔付。

  (三)信息管理。保险公司要加强农村住房保险基础信息的管理,应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相关要素信息,理赔信息应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房屋地址(门牌号、四至或地块位置)和用于领取赔款的资金账号等,并录入公司核心业务信息系统;配备专门的数据统计人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农村住房保险承保理赔等相关数据信息,并保证承保情况和理赔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风险防范。保险公司应加强农村住房保险承保理赔的风险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强化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的应用,健全再保险制度,防范大灾风险,核实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数量、炙损标的、损失程度、损失金额等,完善承保理赔信息,进行动态承保理赔质量监控,切实防范虚假行为。

  (五)资金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农户收入水平、现有减灾救灾政策等,政府给予农户一定的保险费补贴。补助地区财政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划拨方式和划拨时间,加强保险费补贴资金监管。鼓励各地综合考虑历史赔付数据和当地自然灾害情况探索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以丰补歉”。

  (六)经营条件。拟经营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具有较完备的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能满足农村住房保险业务发展、内控管理、理赔服务和防灾防损等需要;具有较为稳健的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完备的大灾风险应对预案;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100%以上。拟经营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具备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与业务规划相匹配的专业人才,在开办的县级区域应设立分支机构,并以县级分支机构为依托,按照“协同推进”的原则,与乡镇民政、涉农部门或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将服务延伸到农村,便于农户就地报案、定损和获取保险理赔,切实做好农村住房保险服务工作。

 

 

                                       民政部

                                       财政部

                                       保监会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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