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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7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

辽宁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

批复工作暂行办法

辽政发〔2016〕5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要按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包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等与事故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并应当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调查组要指定专人(系调查组成员)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签字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

  第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稿),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批复后,调查组应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对事故调查报告予以补充完善,并征得调查组成员单位同意,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省政府审议。

  第六条 省政府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召开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做出批复。必要时,调查组成员单位可以派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省政府批复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起草结案通知。结案通知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提出要求。

  结案通知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发至事故发生地的市级政府,同时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调查组各成员单位。

  事故结案后,要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自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之日起一年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对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

  评估的内容包括: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等。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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