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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的通知

辽安委办〔2017〕95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

  各市要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辽政发〔2007〕29号),切实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归口管理,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处(科)室,有效发挥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的作用。

  二、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各市要按照《辽宁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辽安委〔2010〕5号)的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所属县(市、区)发生的一般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一般事故调查报告需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由事故所在县(市、区)政府批复结案。省安委会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各地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并进行通报。

  三、严肃事故调查工作

  各市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形成符合规范要求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经政府批复结案。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

  四、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出相应的事故处理决定,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通过严肃问责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五、建立整改督办制度

  各市要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对事故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18年3月1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李小明,024—86897758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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