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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7日

信息来源: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规范我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以下简称“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估工作应当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组织实施。

  承担、参与评估工作的有关部门、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评估工作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敢于担当,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是评估工作的主体。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评估。

  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的事故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负责评估;挂牌督办事故的评估报告报上级督办单位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抽查下级人民政府对事故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结案后 1年内,成立事故评估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 评估组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依法授权的部门组织,由事故调查组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评估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评估工作。评估组组长主持评估组的工作。

  第七条 评估组应根据工作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等;

  (二)听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技术性防范措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

  (五)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提交评估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估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九条 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评估组提出具体要求,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评估组组长单位。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事故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及加强事故防范所采取的措施;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组织评估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评估的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评估报告的期限可延长至60日。

  第十二条 组织评估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责成相关部门落实,或根据有关问题的管理权限,移交相关机关依法依规查处,相关机关应将处理情况函告评估组组长单位。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提交组织评估的人民政府后,评估工作结束。评估报告应当附相关材料和评估组成员签名,由评估组组长单位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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