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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3日

信息来源: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辽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防减救委办〔2025〕3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防减救办发〔2024〕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加强全省救灾物资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管理

  (一)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各级储备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各承储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各承储单位要完善救灾物资保管各项规章制度,对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严格落实专库存储、专人管理、专账登记、挂牌明示,定期对存储的救灾物资进行盘点、维护、保养,确保救灾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物相符、账目清楚、管理规范。物资出入库、调运、交接、处置等重要事项实行双签字,除紧急等特殊情况外,相关手续应经过两名及以上相关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各级承储单位要加强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的使用,及时将采购、调拨、轮换的救灾物资录入平台管理,救灾物资调运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在平台中更新仓储数据。

  (二)加强救灾物资采购轮换管理。各地要对照各级应急物资储备指导目录,根据当地需求,结合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优化储备品种和布局,采购增储实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物资品种。要健全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权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细化采购流程,严格采购程序,加大采购工作监管力度,重点关注采购过程中的重点风险事项,严守安全和廉洁底线。要进一步健全储备物资轮换处置制度,明确在库物资定期点验、维护保养、处置利用、补充更新等措施,确保在库物资质量安全,更好满足应急抢险救灾保障需要。

  (三)加强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各地要结合防灾减灾救灾演练等定期开展应急物资筹集、调运、分发、现场管理等实训实练,熟悉救灾物资性能,掌握单(棉)帐篷和充气帐篷搭建方法和使用要求,结合救灾物资日常储备管理等,培养一批熟练掌握帐篷搭建方法、善于培训和组织的技术人员,纳入本地区应急物资保障队伍。对于灾区救灾物资使用,原则上以救灾帐篷方式安置的应做到一户一顶,折叠床、被褥等每人一件。

  二、加强救灾捐赠物资统筹管理

  (四)加强救灾捐赠工作引导。灾害发生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成立救灾捐赠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参加,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发布救灾捐赠公告,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有序有效捐赠物资,实时发布物资需求信息并动态更新,避免因供需不匹配或信息更新不及时,增加灾区负担或造成捐赠物资浪费。

  (五)建立应急物资政社协同保障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要动态评估本行政区域风险形势,会同有关部门与有意向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建立应急物资政社协调保障机制,健全常态化合作机制,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按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形成保障合力。

  (六)科学合理分配发放物资。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受灾人口、转移安置人员和倒损住房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灾捐赠物资分配方案。组织协调社区、村、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分发,快速将救灾捐赠物资合理分配到受灾地区并发放到受灾群众。

  (七)及时准确公示捐赠信息。各地接收救灾捐赠的部门、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要建立捐赠物资接收使用台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捐赠物资来源、数量及其分配和使用情况,提升捐赠物资管理使用透明度。

  三、加强救灾物资回收处置管理

  (八)加强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救灾任务结束后,发放给受灾群众个人的防寒服、棉大衣、棉被褥、毛毯、毛巾被、折叠床、应急包、炉具等救灾物资,原则上不需回收;对调拨未使用的救灾物资和集中安置点提供的救灾帐篷、折叠床、照明设备等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个人的公共救灾物资以及分散安置过程中,发放给受灾群众的救灾帐篷均需进行回收。救灾物资回收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储备管理部门做好统筹安排,指导物资发放单位清洗、维修、晾晒、消毒和整理后,根据需要可作为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村(社区)救灾物资存储。救灾物资在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整理、消杀、运输等费用,由回收地政府统筹安排。

  (九)加强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管理。对使用过程中损坏、无重复使用价值的物资,以及在储存过程中非人为因素致使质量下降、破损严重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经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后,由物资所属的县级或以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进行报废。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由批准部门出具报废通知,由物资使用单位或承储单位按程序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报废处理机构进行处理,将印有“应急救灾”等字样标识全部去除,严格执行报废物资闭环管理,严禁将已批准报废物资随意丢弃、抛弃、出售、出租或流入社会。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当地财政。

  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制度

  (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需求统计制度。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要第一时间组织摸排本地区主要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不能满足受灾人员救助需要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 2小时内将主要需求信息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统计更新上报救灾物资需求最新信息。

  (十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抽查检查制度。各级应急管理、储备管理等部门适时组织对各承储单位在库物资储备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对不按要求和违反救灾物资使用管理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建立健全救灾物资标识推广制度。各级应急管理、储备管理部门按照《应急救灾物资标识推广使用指南》有关要求,逐步推广使用统一的救灾物资标识,会同有关部门在救灾物资、调运车辆、物资存放库、集中安置点、应急物资保障队伍等适宜统一标识形象的场景中推广使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救灾物资标识推广使用过程中,将标识授权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十三)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运管理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救灾物资调运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调拨权限与流程,确保应急状态下物资调拨指令迅速传达、执行到位。一般情况下接到调拨指令后,原则上应在3小时内完成调拨物资首车发运工作。各级应急管理、储备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各承储单位要健全救灾物资应急调运机制,完善救灾物资调运绿色通道,保障应急状态下救灾物资运输先行、快速送达。原则上除道路中断等特殊情况外,接到紧急调拨指令后,应确保首批救灾物资县级6小时内、市级8小时内、省级10小时内运抵灾区,确保受灾群众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助。

  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监督管理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救灾物资长效监督机制,协调媒体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要按照“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原则,管好用好救灾物资。各承储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情况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分别于每年的 6 月30 日和 1 2月 31 日前报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急管理等部门,确保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范有序。

  (十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物资发放单位要加强救灾物资使用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随意抛弃救灾物资,如出现受灾群众个人使用不当或出售、出租救灾物资等情况的,要将相关救灾物资追回并给予一定教育惩戒措施。

  (十六)密切关注相关舆情。对社会反映的救灾物资需求或发放出现的相关舆情信息,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后第一时间处理并逐级上报。接到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后,原则上要在45分钟内反馈相关信息。

  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切实提升救灾物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辽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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