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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自然灾害情况 ​​​​​​​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9日

信息来源: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辽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
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辽防减救委办〔2024〕3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防减救办发〔2024〕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灾情调查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省多次遭受自然灾害,特别是2019年“利奇马”台风灾害和2022年洪涝灾害给我省受灾地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自然灾害频发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上来,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全方位做好各项救灾工作。特别是要高度重视灾情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及时准确的灾情信息是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的重要支撑,要将其做为健全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提高救灾救助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狠抓落实,稳步推进,为开展各项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认真学习,明确灾情调查统计工作的主体责任

  各地要认真组织对两个《制度》的宣贯学习,加强分级培训工作,进一步明确灾情管理工作的职责定位,健全完善灾情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制度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关键时候灾情能够报得出、报得快、报得准。各级灾情管理人员要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切实把好灾情管理关、审核关。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灾情报送的编辑、审核、审签等灾情管理人员的职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灾情报送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主动督促指导基层做好灾情统计报送,工作中如出现较大困难和问题时,要积极作为,迎难而上,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提出意见建议,确保不出现灾情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

  三、统筹协调,切实做好灾情会商和发布工作

  各地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地震、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发生、发展趋势,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重点核准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损住房数量,进一步提高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灾情稳定前,及时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灾害应对处置和灾情统计过程中,根据需要可适时采取各种方式向社会发布救灾工作情况和灾情信息。

 

                    辽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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