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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安全生产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7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安全生产

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辽安监执法〔2018〕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沈阳恒鑫源彩板钢构厂等9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经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进行了公告,对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上述9家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相关信息已在“信用辽宁”网站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进行了公示。

  请各有关部门及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部门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776号)的规定,对上述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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