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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2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原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安监执法〔2017〕4号)规定,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朝阳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经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办公会会议审核、报应急管理部审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 第8号)进行了公告,对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上述6家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相关信息已在以下系统进行了公示:一是“信用辽宁”网站;二是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各有关部门及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机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776号)的规定,对上述6家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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