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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说明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7日

信息来源:办公室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说明 

  一、受理机构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公开由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制作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24-86896276

  电子邮箱:zwgk.syjt@ln.gov.cn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

  邮政编码:110032。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网站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省政府西门接待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省政府西门接待室。

  受理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

  联系电话:024-86896276

  邮编:110032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网站点击“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http://yjgl.ln.gov.cn/xxgk/ysqgk/201904/t20190408_3463287.html),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zwgk.syjt@ln.gov.cn,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传真号码:024-86896053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应急管理厅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省应急管理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省应急管理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省应急管理厅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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