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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辽宁解禁火药药剂烟花爆竹燃放建议》(第1421560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0日

信息来源:办公室

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辽宁解禁火药药剂
烟花爆竹燃放建议》(第1421560号)答复

辽应急复字〔2024〕16号
 

古立红代表: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辽宁解禁火药药剂烟花爆竹燃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我省实际,现针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经于2008年全部退出,目前省内只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严把经营安全准入关。对于省市场监管局每年转发的省内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高度重视,要求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对采购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批发企业进行专门检查,监督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就地封存,妥善处理,严禁销售,严防流入市场。对已经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要求责令其立即收回和处置,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二、省应急厅将加强与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建议各地区结合实际,以政府名义出台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确定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限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要求,特别是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分级管控办法,对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等地区实行分级管控。其中城市建成区内由于楼宇密集、人流较多,应以燃放玩具类小型烟花为主,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同时适时建议各地区结合实际,充分开展调研,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禁限控方案。对于经各级人大授权,立法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控的地区,我厅将在职权范围内,指导各地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目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烟花爆竹制品,主要依据的标准是《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分类与分级、包装、外观、部件、结构和材质、药种、药量等有关内容。省应急管理厅将在今后标准修订时积极向应急管理部提出恢复火药药剂鞭炮的建议。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工作建议,认真吸纳总结,继续深入推进,不断完善,不断提高,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推进全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感谢古立红代表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理解和大力支持!

  联 系 人:张一舸

  联系电话:024-81862256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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