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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7日
信息来源:办公室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对我省实施
消防设备评估制度的建议》(第1467号)答复
辽应急复字〔2019〕18号
李展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实施消防设备评估制度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第一条建议:“第一、全面评估彻底改造。对目前辽宁省的所有小区的消防设备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建立安全档案。根据评估结果对没有大修基金、无业委会和物业管理的“三无”老旧小区、虽然有物业管理,但没有大修基金的小区、有物业管理有大修基金,经费不足的小区进行分级管理,采取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大修基金三个一点的筹资方式,推进老旧小区消防设备进行全面改造,确保消防设备全部符合规范规定的使用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国标《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其中明确了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针对物业管理服务方面,2017年新修订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和服务问题进行了界定和规范,明确了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管理电梯、消防设施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第七十四条规定: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并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委托专业机构定期维修和养护,确保使用安全。第七十九条规定: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消防设施损坏的,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使用。第八十条规定:针对老旧小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区进行改造整治,并向社会公布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老旧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鼓励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区,经业主大会同意,按照改造整治规划,可以建设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经营收益弥补改造整治资金不足或者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您的实行分级管理推进消防设备全面改造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因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主要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下步,省消防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请政府研究推动解决。
您的第二条建议:“第二、搭建平台时时监控。利用物联网技术,搭建大数据平台,全省所有消防设备进行实时监控。解决目前物业公司维护人员成本上升和专业度不够的难点。另外依托大数据建立对物业公司在消防设备方面的信用档案,为小区选用物业公司提供信用支撑。”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2008]556号),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前需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我省以消防控制室标准化建设工作为抓手,积极推行物防、技防建设,重点解决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业务不熟练等问题。目前,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对大数据、物联网和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已有整体推进思路和办法,下步,省消防部门将认真贯彻上级工作部署,提升我省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您的第三条建议:“第三、立法监督定期评估。建议相关部门将消防设备定期评估检查进行立法,建议将对消防设备两年一次评估和一年一次定期检查写入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平稳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国家针对消防设备安全评估工作没有专门立法,2013年,公安部曾针对火灾高危单位出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下步,省消防部门将提请上级部门在组织修订消防法律法规时,重点考虑将消防设备评估和检查维护等内容纳入,为确保消防设备正常平稳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感谢您对消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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