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2日
信息来源:规划科技处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安委办〔2018〕110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的资格认定、选用、管理以及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委办)聘用的,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库是指按照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工贸、职业卫生、建筑消防、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科技、安全生产信息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和其它行业等16类行业领域,经个人申报、组织审核、符合条件被聘用的专家通过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系统建立的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五条 省安委办为专家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资格初审、考核、通报表彰、解聘等日常工作,承担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系统维护和相关信息审核、更新、发布工作。
第六条 省安委办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建立专家信用评价机制,专家信用作为表彰奖励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七条 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事业,有加入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的愿望,工作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和技术造诣,在本行业(领域)有较高的技术权威,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相应行业领域(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工贸、职业卫生、建筑消防、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科技、安全生产信息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和其它行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了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现状,熟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能够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本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办法和措施。
(四)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生产、科研、教学的管理或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10年以上,或在安全管理、安全科研的负责人岗位上累计工作5年以上,熟悉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管理经验。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有较强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第八条 对业务能力水平非常突出、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经历、年龄条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聘请为省安全生产专家。
第九条 专家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省安委办发布征集全省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行推荐,填写《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单位意见表》。
专家申报人登录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lnsafety.gov.cn)在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进行新用户注册,填写专家注册基本信息,上传材料:《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单位意见表》,《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所在单位意见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工作简历,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工作业绩、研究成果有关证明材料,获得奖励证明材料,安全负责人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证明材料。
(二)审定。省安委办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小组,组长由省安委办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专家资格审查小组召开会议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资格审查,最后审定。
(三)聘用。通过专家资格审查小组审定,确定为专家的,省安委办下发聘用文件,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公告,并录入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十条 专家实行聘用制,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专家资格审查小组审查确认后可续聘。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接受选用单位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加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
(三)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等工作。
(四)参加安全评价、安全评估、风险评估工作。
(五)参加安全科技、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评审,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六)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教材、考试题库编写和安全生产舆情引导、安全生产方面的文化建设工作。
(七)提供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制(修)订中的咨询服务。
(八)参与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撰写相关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有权查阅受检单位相关文件资料,要求其提供所需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进入现场核查有关情况等。
(二)开展工作时,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独立行使权利。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培训。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与所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进入现场核查时,由工作对象提供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聘用单位和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的结论意见负责。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
第十四条 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真核查有关情况,有理有据的出具结论意见,不得弄虚做假、主观臆断、感情用事,不得超出明确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范围工作。
(二)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意见,不同意见可以注明;对国家标准理解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该标准起草委员会解释。
(三)未经聘用部门带队人员同意,不得擅自透漏执法检查行程、调查核查进展等信息,不得与工作对象私下联系、单独会面。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工作对象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执行聘用部门委托任务时,不得再收取工作对象劳务费。
(五)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各种健身娱乐活动。
(六)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让工作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其推荐任何服务、销售任何产品。
(七)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聘用部门和工作对象也有权要求回避。
1.直系亲属在工作对象单位工作。
2.本人有在工作对象单位工作的经历。
3.为工作对象提供过技术服务。
4.持有工作对象股份及参与分红等。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客观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专家的查询和选用
第十五条 专家可按以下步骤查询:
(一)专家查询分为基本信息查询与详细信息查询。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工作单位、擅长的专业领域和所属地市等,详细信息还包括专家年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工作经历等。
(二)专家基本信息为公开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业、公众均可登录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的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系统首页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名单中直接查询。
(三)专家详细信息为非公开信息,需用专家库管理部门授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帐户和密码登录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系统查询。
第十六条 专家选用基本程序:
(一)聘用单位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选用专家,也可委托专家库管理部门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选取,如选取的专家因故不能执行任务,再随机抽取,直到符合要求。
(二)专家库管理部门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三)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可采用随机抽取、人工选取、随机抽取与人工选取相结合等方式从专家库管理系统选取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选用特殊程序:
事故应急处置等突发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使用库外专家,库外专家原则上应当是国家应急管理部专家库和外省省级安全生产专家,东北三省安全生产专家库实施共享,或省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库中的专家以及省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人员,使用单位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通知专家立即开展工作,专家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报备。
第五章 专家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省安委办设立专家使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执行任务时发生的公共交通费、住宿费、劳务费。专家使用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专家提供服务时,每人每天劳务报酬根据实际确定的专家劳动报酬发放标准发放,劳务报酬所得税由专家按规定个人缴纳。
第二十条 专家执行任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住宿时,按照省直机关处以下干部差旅费标准执行,由带队单位的工作人员用公务卡代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职专家执行任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由其所在单位启动工伤保险赔付;无工作单位及离退休专家本人必须办理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赔付。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因个人身体原因患病、病故,由其个人社保解决。
第六章 专家考核与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结束后,聘用单位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聘用与工作情况,直接录入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系统专家选用的人员选用表中。
第二十三条 省安委办每年综合各单位的反馈、基层反映、专家信用评级和企业反映等情况信息对专家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专家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予以通报表彰,并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并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无正当理由1年内3次及以上不能接受委派任务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出具虚假专家意见的。
(五)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
(六)使用单位评价专家实际工作专业能力为不称职超过3次及以上的。
(七)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况。
第七章 专家库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
(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
(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向专家库管理部门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省安委办为辽宁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
(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考核、调整等。
(四)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
(五)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积极向省安委办推荐本地优秀安全生产专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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