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
辽安监管三〔2014〕241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各市(绥中、昌图县)为单位尽快印制本地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印制完成后即投入使用。对于颁发新样式经营许可证前已取证的单位,距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时间较长的,应陆续有序收回并重新换发。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应填入经营许可证“企业住所”一栏。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变更日期填入“发证机关”一栏下的“年月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5日
总局文件链接
文件来源: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2014年11月28日发布
文件地址:
http://zfxxgk.chinasafety.gov.cn/portal/source.do?location=4&method=detailedInfo&gongkaimulu=true&id=8a9086f94a0891cc014a3216d87905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