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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3日

信息来源:综合处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实施办法

辽安委〔2018〕15号

 

各产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7〕45号)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1. 落实上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制定完善并落实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抓手,着力解决当前煤矿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全员覆盖,逐层级逐岗位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全面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水平。

  二、明确岗位责任

  2. 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和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等,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国有企业党委书记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3. 分管安全负责人。包括公司安全总监、安全(总)经理和煤矿安全副矿长等,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统筹、协调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 分管技术负责人。包括公司总工程师和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等,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5. 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包括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总工程师和煤矿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等。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所分管部门(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分管安全负责人领导下,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责。生产、技术、通风、机电、供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主要内容,承担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工会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财务、人事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撑,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7. 区(队)主要负责人。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企业职能部门的统一安排,承担本区(队)风险辨识与管控、隐患排查与治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生产责任。

  8. 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区(队)的统一安排,组织本班(组)开展风险辨识与管控、隐患排查与治理,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等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9. 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认真遵守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发现直接危及自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三、强化制度保障

  10. 健全培训制度。煤矿企业要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全员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和考核情况。针对不同层级管理人员、不同岗位操作人员,特别是对新工人、轮换岗位人员和重要生产岗位作业人员,精心设计培训内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使员工了解每一项职责内涵,熟记责任制内容,不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11. 健全承诺报告制度。煤矿企业要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工作情况,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出安全承诺公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每年向有关部门作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书面承诺,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并就本年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作出承诺。每名作业人员要对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进行确认、签名,对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出书面承诺。

  12. 健全考核奖惩制度。煤矿企业要从实际出发,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在有关部门统一指导下,积极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定期实施考核、依规奖优惩劣。

  13. 健全跟踪检查制度。煤矿企业要通过班前会、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等形式,以及巡检、检查、排查等方式,加强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定期通报结果,并在绩效工资发放、评先评优中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的人员,在及时纠正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教育、约谈或者处罚;对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等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政府部门建议,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或者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14. 健全公示制度。煤矿企业要分层级在集团公司、煤矿、区(队)、班(组)长期公示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煤矿明显位置定期公示对较大及以上风险的排查管控、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生产责任制跟踪检查及考核奖惩等情况,在煤矿主要作业地点和重点工作岗位每班公示作业区域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自觉接受职工监督,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15. 健全应急保障制度。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加强救援队伍建设,按照规定应当设立而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要结合自身安全生产工作所需,及时、足额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保障基本保养支出。

  四、相关工作要求

  16.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是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健全和落实各岗位责任制为抓手,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好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17.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煤矿企业应当成立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定期分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参照《辽宁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范本》《辽宁省煤矿企业内部考核标准编制规范》等,制定覆盖本企业全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制度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进行修订。

  18. 强化工作指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通过全面发动、对标整改等方式,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煤矿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内部保障制度应当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审查,同时抄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9. 加强监督检查。各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及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岗位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岗位职责等情况的抽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发现的问题,对因责任制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要按规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20. 营造良好氛围。煤矿企业要制定本企业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发动全员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积极参与监督,共同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浓厚氛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成效明显的企业典型,曝光问题突出的反面案例,多角度推动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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