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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废弃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6日

信息来源:综合处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

废弃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安委〔2018〕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废弃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提升废弃尾矿库闭库治理水平、复垦利用率和库区生态环境修复率,彻底消除安全环保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辽宁省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辽安委〔2016〕33号)安排部署,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辽宁省废弃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动废弃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实。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辽宁省废弃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要求,结合《辽宁省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辽安委〔2016〕33号)安排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废弃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提升废弃尾矿库闭库治理水平、复垦利用率和库区生态环境修复率,彻底消除安全环保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的必要性

  2016年以来,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历史原因遗留的近400座废弃尾矿库尚未得到全面治理,极易诱发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尾矿库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我省目前存在的废弃尾矿库,绝大部分是无主库和弃管库。近年来,信访举报反映废弃尾矿库事故隐患的事件不断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汛期强降雨期间,各级政府都要抽调工作人员到尾矿坝上24小时巡查、值守,牵扯大量精力,也难以保障不发生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因此,从根本上整治废弃尾矿库,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需要,更是保护尾矿库周边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是非常必要和极其迫切的。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按照“政府组织、企业负责”和“专项治理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以闭库注销为主要手段,大幅减少废弃尾矿库数量,从根本上消除废弃尾矿库安全和环保隐患。

  三、工作目标

  (一)到2020年底,完成所有现存废弃尾矿库综合治理任务,彻底消除此类尾矿库安全和环保隐患,尾矿库周边生态环境明显修复。

  (二)对完成治理的废弃尾矿库,严格履行注销程序,全省尾矿库总量减少400座以上。

  (三)对达到设计坝高和库容的尾矿库,严格履行闭库程序,杜绝出现新的废弃尾矿库。

  四、工作职责

  (一)属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废弃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并监督执行,确保治理成效。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废弃尾矿库综合治理,落实治理资金,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对完成治理的尾矿库进行现场复核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履行注销手续。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废弃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并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完成治理的废弃尾矿库进行现场复核验收。及时汇总和上报治理结果,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三)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地方人民政府治理责任的废弃尾矿库治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

  (四)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参与监督检查废弃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尾矿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完成治理的废弃尾矿库进行现场复核验收。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废弃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指导治理工作,使之达到环保有关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完成治理任务的尾矿库进行现场复核验收。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废弃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在宣传报道、舆论监督、联合执法和惩戒等方面密切协作,确保废弃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成效。

  (七)尾矿库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本企业尾矿库综合治理设计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按时保质完成治理任务。

  五、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

  (一)基本情况核查(2018年7月31日前)。在废弃尾矿库摸底普查的基础上,各地区组织开展核查工作,重新认定废弃尾矿库现状和安全度,明确治理责任,并分类造册,报省安委办备查。

  (二)制定综合治理方案(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各地区按照核查结果,制定本地区废弃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明确综合治理的职责、内容、时限和资金来源;指导尾矿库企业和政府治理项目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本着“一库一案”的原则,编制每一座尾矿库综合治理设计方案,确保方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全面开展治理工作(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地区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内容和时限,以“头顶库”、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废弃尾矿库以及有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废弃尾矿库为重点,研究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按期完成综合治理任务。

  六、资金来源和治理程序

  (一)资金来源。

  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废弃尾矿库的综合治理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

  (二)治理程序。

  1.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含)且总坝高低于10米(含)的小型尾矿库,采取清除尾矿、原地恢复治理等方式治理,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不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由治理责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管、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现场复核后,经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履行注销手续,不再纳入尾矿库监管范畴。

  2.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含)且总坝高不超过30米(含)的平地型和傍山型尾矿库,不再进行闭库安全评价和坝体稳定性分析,由闭库设计单位负责评价和稳定性计算。治理完成后,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闭库评价,治理责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管、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现场复核后,经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履行注销手续,不再纳入尾矿库监管范畴。

  3.其他类型和等别的废弃尾矿库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和《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废弃尾矿库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企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积极开展废弃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彻底解决影响安全、环保和社会稳定的历史问题。

  (二)明确责任,落实资金。明确政府和企业治理主体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及时到位,是保障综合治理成效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治理资金,要纳入本地区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属于企业主体责任的,要强化对企业的督导力度,督促企业按需求投入治理资金,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对责任不落实、资金不到位,导致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治理任务的政府和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有上述问题的尾矿库企业,应当纳入诚信体系,列入诚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三)健全机制,强化督导。废弃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各地和相关企业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综合治理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尾矿库企业,本着“一库一案”的原则,认真编制符合实际的综合治理方案,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进度,积极推进治理工作,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同时,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在用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强化达到设计坝高和库容尾矿库闭库治理措施,坚决杜绝出现新的废弃尾矿库。

  省政府将各地区废弃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积极推动工作落实。请各有关市政府按照治理进度安排认真组织本地区废弃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每季度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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