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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2日

信息来源:人事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第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2.取消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3.取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并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4.取消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5.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发证。

  6.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7.取消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

  8.取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

  9.取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0.取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1.取消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

  12.取消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

  13.取消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

  14.取消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5.取消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6.取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认定。

  17.取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18.取消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9.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20.取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21.取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备案。

  22.取消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23.取消尾矿库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

  24.取消外省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备案。

  25.取消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26.取消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27.取消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28.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初审。

  29.取消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批初审。

  30.取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初审。

  31.取消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32.取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3.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

  34.取消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35.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备案。

  36.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37.取消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38.取消对煤矿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的奖励。

  39.取消煤矿建(构)筑物、水体、铁路下开采审批。

  40.取消煤矿放顶煤开采审批。

  41.取消煤矿开采深度超过规定生产审批。

  42.取消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

  4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2.将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3.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4.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5.将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核下放至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6.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核下放至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7.将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8.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9.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该项系“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子项)。

  10.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职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要求,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加强对省直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

  2.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国务院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省直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和管理责任,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工作。

  (五)负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评价(煤矿除外)、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和监督检查,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承担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全省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净空安全保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十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安全保密、督查督办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综合处。

  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重要活动,组织起草重要文件、综合性报告,统筹组织协调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事项。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规程、标准和相关政策,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法制建设,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和安全文化建设,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

  负责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的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评价、非煤矿山检测检验等机构的资质认可和认定,承担相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和撤销、暂扣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信息发布。

  (五)规划科技处。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矿除外),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六)考核和统计处(应急救援处)。

  负责组织协调国务院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省直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提出并下达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煤矿除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备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急值守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负责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发布,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参与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九)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处。

  监督检查金属冶炼、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行业协调处。

  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协调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铁路除外)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参与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承担省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指导监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参与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和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市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全省有重大影响或跨市级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重、特大事故的组织、协调和查处,负责全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负责对举报投诉、上报、移送或上级交办的非法、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辽宁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贯彻落实。

  (十三)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承担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铁路道口安全监护工作,负责全省铁路道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参与铁路道口的改造和平交改立交工作,参与铁路道口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铁路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参与并指导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为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承担煤矿安全监管相关工作,设5个内设机构:

  1.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2.法规与培训处。

  组织起草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煤矿安全生产地方政策、标准,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关闭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负责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负责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组织煤炭行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3.安全技术处。

  指导监督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煤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及应用,按权限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有关事项的审查。

  4.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负责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监督指导省属国有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监督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一通三防”工作,负责指导瓦斯监测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省属国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省属国有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按权限负责停产整顿省属国有煤矿恢复生产验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5.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地方煤矿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组织开展地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市、县(市、区)开展煤炭企业“一通三防”和瓦斯监测工作,指导、参与地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参与地方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起草职业卫生监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管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除外)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拟订地方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及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三)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联合执法和日常随机巡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各负其责,做好矿山(含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2017年2月16日发布

文件地址: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bgtwj/zfwj2011_119229/201702/t20170216_2790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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