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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0日

信息来源:人事处

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前培训

及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安监人事〔201611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1223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前培训

及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深入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教育为重要抓手,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强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科学安排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教育,按照干部培训分级属地原则,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知识结构,增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形成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法治实施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培训方式及内容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省市、县(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乡镇(街道)、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救援处置舆情应对;事故调查与处理以及案例讲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知识;职业卫生监管及危害防治技术;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与方法等。 

  岗前培训。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录用要进行资格审核和资格考试,要对拟录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强化培训。对拟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按国家《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大纲》要求进行。新录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本着方便和高效的原则,采取集中脱产学习的方式,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参加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后,方可聘任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继续教育。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业务需要,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岗位专业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大纲》要求,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有计划进行。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自学等方式,每年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培训考核 

  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按照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实现计算机考试考核方式。 

  五、证件发放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各市、县级、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参加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执法证件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持证上岗 

  全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应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 

  七、有关工作要求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落实培训经费,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培训的实施,并纳入县区、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内容。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约束机制。对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不严的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培训学习时迟到、早退或不到会、不参加的当事人应当视情节轻重做出严肃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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