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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导读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0日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导读

 

  一、《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对保障安全生产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都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有些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而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的甚至不可挽回,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产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保障。认真开展好此项工作,是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事后处理转化为事前预防,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依然存在未批先建、未及时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中的有关审批、核准手续等非法违法现象;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仍然存在未严格按标准规范要求,如未按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按原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现象,对监管部门提出的对策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认真、走过场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三是《办法》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内容,也受到当时的认识和实践上的局限,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需要。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做了重大修改: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取消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明确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017年1月1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面修订了《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做出了新的规定,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因此,《办法》的部分内容与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不相一致。随着简政放权改革的深入,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取消《办法》中设定的投资额度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评价、验收评价评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事项,这些事项均已报省编委办审定并通过省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国家和我省这些年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上升到政府立法的层面。因此,对《办法》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正工作于2014年启动,2014年完成初稿后,第一次向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征求意见,汇总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15年再次向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征求意见,汇总意见完善后,起草了《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正案草案》)初稿,2016年底申报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

  2017年7月14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邀请省政府法制办相关领导赴抚顺市召开立法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10余位来自省政府部门、基层安监部门、高校、企业的专家和法律顾问,会上对《办法修正案草案》初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意见交流。8月,将《办法修正案草案》初稿发至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9月,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局党组会审议同意后,正式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审核修改后,形成《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至省直各部门、14个市政府和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稿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辽宁省政府法制网上登载,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11月,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成调研组赴营口、本溪两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分别召开了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认真修改,最终形成《办法修正案草案》。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20日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共二十五条,《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二十一项,修改后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如《办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验收申请”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规定不符,故《办法修正案草案》对此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二)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明确取消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如《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第十九项取消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故《办法修正案草案》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危险程度,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查验收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内容作了删除。

  (三)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增加了相关内容。如为了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规定,《办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规定。

  (四)增加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添补了立法空白。实际生产活动中,政府常常投资建设的诸如桥梁、水库、监狱、图书馆、博物馆等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十分常见,但其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直没有相关规定,给具体工作带来了许多困惑。《办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解决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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