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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修改意见的通知(已截止。经征集,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7日

信息来源:危化处

关于征求《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和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修改意见的通知

(已截止。经征集,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强化属地分级监管责任,提高行政监管效能,省应急管理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于5月12日前通过传真、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反馈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及电话:杜建亮,024-86894183(带传真)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号134房间。

  邮政编码:110032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6日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沈抚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强化属地分级监管责任,依法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许可和安全审查统一规定

  1.《本通知》所称安全许可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本通知》所称安全审查,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安全许可证审查。

  2.安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省《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等要求。

  3.实施安全审查过程中,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专家。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不得少于三人,其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专家不得少于五人;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经营许可证安全审查不得少于三人。应根据企业特点,选聘工艺、安全、仪表、电气、设备、应急、设计总图等专业的专家。

  4.企业提交建设项目及安全许可证安全审查申请前,应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对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合格后上报。

  5.同时立项、同期建设的项目涉及多个审查层级的,原则上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的,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不需要另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品种涉及两级发证机关的,由上级机关负责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一)安全审查层级

  1.调整重点化工项目安全审查层级。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实施下列除应急管理部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5)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五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2.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局)负责实施辖区内除应急部和省厅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由省、市两级审查,不得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县局)实施安全审查。

  (二)化工、医药企业涉及危化品的建设项目

  1.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医药企业,涉及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库房、罐区等储存装置、设施的(用于储存分析化验用的危化品试剂除外),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应严格按要求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2.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建设项目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同时立项、同期建设的,可一并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范围报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3.化工、医药企业生产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中间产品、副产品为危险化学品,以及涉及溶剂、萃取剂等危险化学品重复回收利用的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监督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省厅对以下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组织审查:

  (1)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2)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

  (3)省管企业。

  (4)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五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市局负责受理除应急部和省厅负责实施以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不得将生产许可证审查事项调整至其他部门或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3.按照差异化监管原则,风险等级为红色的企业,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委托实施机关审定意见”栏签署意见,其他企业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4.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隐患,列入整改计划的,由市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复查,将复查意见书一并归入许可证档案。省厅组织现场审查的,按相同程序办理,市局将复查意见书报省厅存档。

  5.对委托市局实施的生产许可证审查事项,省厅根据企业安全风险情况,将进行事前或事后核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许可证;已经颁发的,由市局暂扣或提请省厅吊销许可证。

  6.化工、医药企业生产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中间产品、副产品为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医药企业涉及溶剂、萃取剂等危险化学品重复回收利用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情形。

  各地应认真排查,督促涉及以上情形的现有化工、医药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程序的),于2021年9月30日前,按照首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及时申请的,一经发现存在非法生产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7.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的企业,安全评价范围应包括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设施)以外的其他化工装置(设施)的安全条件,对全厂进行安全评价。因建设项目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含依托或利旧部分)开展安全评价。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二条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安全许可证企业可与许可证审查事项一并进行。

  9.企业务必在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防止因隐患整改时间长等因素,影响正常延期换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10.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依法严厉处罚。

  11.企业因项目建设或者隐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可以提出推迟申报申请。企业每次推迟申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累计时限不得超过18个月,逾期仍未申请延期换证的,将依法予以注销生产许可证。严禁以项目建设或者隐患整改名义多次推迟申报,消极保留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行业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企业自用且不对外经营的,纳入该行业安全监管范畴,不需要进行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对外销售经营的,应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应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并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在经营许可证上注明“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

  3.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方式为批发(无储存)经营。不经营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的管道输送企业,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公告注销。

  四、严格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

  1.省厅制定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全省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各地要保持全省批发企业现有设点布局不变,数量只减不增。严控批发企业移址重建库房或在原有库区外新建、租赁库房等行为。对批发企业移址重建库房的,市局必须实地现场核实,并报省厅核准,未经核准,不得批准建设和颁发许可证。

  2.严禁批发企业以扩建名义在其他地方设点。禁止批发企业超量配送和在布点外非法设置中间仓库。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原则上由市局负责。申请审查程序严格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有燃放作业单位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进行安全评价,严禁将许可范围之外的其他烟花产品存放在批发企业所属仓库内。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1.全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施总量控制,只减不增。以各市上报的2021年春节期间零售店(点)的数量为基准,鼓励各市总数逐年减少。各市要督促各县区制定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严格按规划审批零售点。

  2.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鼓励各地推行零售专店经营,逐步淘汰专柜经营。

  3.鼓励和推行烟花爆竹零售由批发企业直营、连锁经营等模式。

  4.各地应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严格安全距离、面积和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等要求,不得露天经营,不得集中连片经营。

  5.春节期间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结合春节零售期限较短的行业特点,应先培训后上岗。

  6.鼓励各地推动烟花爆竹禁放、限放。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许可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最有力的手段,许可证颁发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重要的职责。近年来,通过对多起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均暴露出安全许可工作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审查不严不细不实现象突出,甚至还存在监管空白和盲区。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过严格依法审查和许可准入,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二)严格许可审查,强化服务意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颁发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受理、审查、审批、发证、领取和档案管理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对许可证即将到期企业及时提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强化服务意识,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要切实减证便民,按照应急管理部2018年第12号、2019年第11号公告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文件精神,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完善网上服务规范,严格落实“一网通办”要求,实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

  (三)落实行政许可法律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审查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严格审查,依法行政。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行政审批部门应定期将本部门审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情况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放管结合,依法依规有序地做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严防非法生产、经营和非法建设,要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有效提高危险化学品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单独成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请各市局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行政审批部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做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对各地已经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由原审查部门负责审批完结。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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