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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1日

信息来源:综合处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辽应急发〔2020〕4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工矿企业面临大量复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也进入关键紧要期。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和灾害防治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责,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确保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力度不减,确保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有序恢复生产,坚决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扎实安全保障。

  二、具体事项要求

  (一)企业复产复工

  企业复产复工阶段历来是事故高发时段,疫情又给企业人员、劳动组织、生产技术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导致风险叠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准确掌握辖区内企业,特别是高危企业复产复工动态,采取有效措施提醒、指导企业辨识评估风险,排查治理隐患,落实防控措施。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要求。复产复工的企业要进行复产复工安全条件确认,逐一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出书面安全承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复产复工:

  1.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得复产复工;

  2.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主管、关键岗位技术人员不在岗的,不得复产复工;

  3.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重要岗位作业人员不足,无法保证生产作业正常运转的,不得复产复工;

  4.企业转岗作业人员、新招录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不得复产复工;

  5.企业未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未辨识风险、排查隐患,未落实防控措施的,不得复产复工;

  6.危险化学品生产、冶金等高危企业未制定装置开车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的,不得复产复工。

  7.停产超过一个月的非煤矿山未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复产审查验收的,不得复产复工。

  (二)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1.推行不见面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审批和办结,在公示的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纸质材料通过邮寄传送。

  2.对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到期的由市应急局出具证明文件,报省厅办理安全许可证延期证件,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3.对其他许可证到期的企业,要按照减少人员聚集的原则,突出主要文件核查、现场重点部位检查,严格审查审批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对疫情防控期间不宜进行的审查环节,应在疫情解除后补办或复查。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可用文审、视频等方式替代会议审查,要严格审查条件,不因疫情而降低标准,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全省各安全培训机构要暂停举办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活动,考试机构暂停相应人员的考试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到期自动延期,复审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执法计划,突出重点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集中复产复工阶段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法。同时,要做好检查人员的防护工作。检查出发前要检测现场检查人员体温情况,异常者不得参与检查,现场检查人员要按规定正确配戴口罩、护目镜、乳胶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减少人员聚集,不在封闭场所交流反馈意见,不以聚餐的形式就餐。

  (四)事故调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事故具体情况,有序开展现场取证及调查工作。对于容易灭失的证据要及时调查取证,尽量避免人员聚集并严格做好调查人员的个人防护;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特别是涉及外地的单位和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可视疫情防控要求适当延后,事故结案期限可适度延长。

  (五)森林草原火灾防控

  要深刻吸取去年两起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教训,按照省森防指统一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常识。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相关部门强化野外火源管控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文明用火、文明祭祀,坚决杜绝野外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香烧纸、吸烟、燃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严控烧荒、烧秸秆等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可燃物清除工作,确保火灾隐患真正、彻底清除。要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森林草原火险和火情动态,严格落实“有火必报”“报扑同步”。

  (六)地震应急

  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强震情监测和会商研判工作,准确掌握救援队伍人员健康信息,提前做好疫情防控情况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调整和相关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有感地震,要快速做出震情趋势判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防止引起社会恐慌。如果发生破坏性地震,要按照调整后的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做好人员搜救、转移安置、交通管制等救援工作中的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灾情、疫情相互叠加。

  三、强化应急救援准备

  要切实加强值班力量配备,加强疫情防控和安全形势研判,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安全值班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信息报送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情况。要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要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联动机制。要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做好临战准备,备足应急救援及疫情防控物资,接到抢险救援指令后,第一时间开展应对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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