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3日
信息来源:铁路道口和机场净空管理办公室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安监规〔2024〕28号
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建筑,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中国物流,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单位,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4年11月14日
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统称“安全能力考核”),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铁路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铁路其他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可参照执行。
铁路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和单位,以及铁路工程施工企业统称铁路单位。
第三条 铁路单位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培考分离、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指导全国铁路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安全能力考核大纲和题库,建设铁路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信息管理平台。
地区铁路监管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组织本辖区内铁路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工作,具体负责安全能力考核的申请受理、考试组织、证书变更、延期、注销和监管等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或机构负责安全能力考核具体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统称为安全能力考核部门。
第五条 铁路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安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制定培训制度和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安排所需培训经费,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提高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
铁路单位可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安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章 培训和考核要求
第六条 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安管人员应当每年度接受规定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安管人员按业务领域分为铁路运输、铁路工程施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铁路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管人员按岗位类型分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类;铁路工程施工安管人员按岗位类型分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类。
第八条 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能力考核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标准,法定职责要求;
(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三)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铁路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以及铁路安全生产技术和专业知识;
(四)危险源辨识和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投入使用的安全管理知识;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铁路单位其他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主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
(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三)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铁路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以及铁路安全生产技术和专业知识;
(四)危险源辨识和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防范,以及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五)铁路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投入使用的安全管理知识;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条 铁路单位安管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一条 铁路单位安管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考核申请至考核成绩公布之间时间不计算在内),必须经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对与其从事业务领域相对应的安全能力考核合格。
因工作调整,安管人员的岗位类型或者从事业务领域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能力考核。
第十二条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应当根据考核大纲要求制定考核程序或方案。
第十三条 铁路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安管人员报名参加相应业务领域和岗位类型的安全能力考核,并向属地安全能力考核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从事多个业务领域的安管人员,应当满足各业务领域安全能力考核合格的要求。铁路单位提交考核申请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一次申请参加多个业务领域安全能力考核,由安全能力考核部门统筹合并开展。
第十五条 鼓励铁路单位安管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取得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安管人员,或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铁路工程施工安管人员,向安全能力考核部门提出申请,可予免考。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参加考核的安管人员的基本信息;
(二)与铁路单位有正式劳动关系的有效文件;
(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的证明资料;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由申请考核的铁路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对铁路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组织安管人员开展考核。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应当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铁路单位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采用在线网络闭卷考核模式。考核题型为客观题,根据考核人员岗位类型、从事业务领域情况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安管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能力考核部门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登录考核信息平台,完成安全能力考核。考核过程全程录像,建立录像资料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且无违纪违规的,可在2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申请考核。规定时间内未能通过考核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完成后,可自行查询考核结果,打印相应的铁路运输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证、铁路工程施工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统称“考核合格证”)。
考核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不重复考核。考核合格证式样及编号规则由国家铁路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因工作调动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30个工作日内由原申请单位提出调出变更申请,并经当前录用单位确认;不再从事相关业务领域工作的,由原申请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接到信息变更申请,应当对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从事业务领域及任职情况等信息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考核合格证作废:
(一)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二)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考核合格证的;
(三)转让、倒卖、出租、出借考核合格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能力考核,方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过所属铁路单位向安全能力考核部门提交延续申请。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对安管人员劳动关系、相关职务及岗位存续、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存在证件作废情形等进行复核,复核通过,考核合格证予以延期3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依法对铁路单位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管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安全能力考核合格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及其委托额单位或机构工作人员在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其中,国铁集团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包括铁路局集团公司、专业运输公司、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及其所属运输生产(站)段;国家能源集团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包括专业铁路运输公司和铁路装备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的运输生产子分公司。
铁路运输企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铁路局集团公司、专业运输公司、其他铁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铁路局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运输生产站段主要负责人,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人员。
铁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从事技术、调度、质检、教育、综治、消防等与铁路运输生产密切相关的人员,以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运输生产站段主要包括车务站段、客运车站、客运段、物流中心、机务段、机辆检修单位、动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工务段、工务机械段、电务段、通信段、供电段、房建公寓段、高铁基础设施段(综合维修机构)等。
第二十八条 铁路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改建铁路工程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铁路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铁路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铁路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和单位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车务站段、物流中心,托运人,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等。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或本单位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或单位分管危险货物运输的负责人、货运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