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9日
信息来源: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秘发〔2024〕41号)精神,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将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移交给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24年9月24日起,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同时具有矿山及其他多个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由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会同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不含矿山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保持不变。
二、自2024年9月24日起,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事项,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向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事项同时包含矿山及其他多个业务范围时,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会同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共同办理。
三、各市、沈抚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要求,明确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机构及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监管责任有效落实。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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