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学条例
班子成员违规违纪 党委书记能
不管不问吗?
部分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 赵某,某县县委书记。一段时间以来,总有人向赵某反映该县县委常委王某公权私用、以权谋私。对此,与王某长期共事的赵某,出于跟王某的情谊,始终不管不问。由于王某的违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多次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分析点评 实践中,一些党委书记党的观念淡薄,有的怕得罪人,对眼皮子底下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他们看来,只要自己干净,即便班子成员和下属出点事,板子也打不到自己身上。
殊不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不管党治党就是失职,管党治党不力就是渎职,出了问题就得“挨板子”。
本案中,赵某作为县委书记,对班子成员王某公权私用、以权谋私行为不管不问,任由其破纪进而违法,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是典型的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赵某相应处分。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因此,班子成员违规违纪,党委书记不能不管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