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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3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执法局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

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应急办〔2025〕5号
 

各市、沈抚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执法检查主体资格

  实施执法检查(含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下同)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严禁第三方实施执法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执法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人员实施执法检查,严禁专家单独开展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各类检查。严禁违规开展异地检查,确有必要的,应在上级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要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严控现场检查人员数量,不得要求层层陪同。

  二、全面推行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和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等内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本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执法检查事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执法主体要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启动调整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科学编制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点检查企业,原则上年度内至少执法检查1次。监督检查计划应于印发后15日内录入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对于确需开展的计划外执法检查,要经本单位有关处(科)室法制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所有执法行为(含计划外检查)均需录入“互联网+执法”系统。

  四、严格控制专项检查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重点问题,认为确需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严格控制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限等,按要求实行数量控制并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再重复报批和备案。专项检查涉及对象统一纳入检查频次总量控制范围。

  五、严格落实年度执法频次上限要求

  省数据局(省营商局)开发并推广应用“扫码入企”系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扫码入企”相关规定。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年度执法频次上限要求。年度内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对企业实施执法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执法检查之后的整改复查不纳入检查频次范围。

  六、建立健全多层级协调联动执法检查机制

  除跨区域、涉及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监管执法主体”,按照管辖权限确定各层级的属地监管对象和监管责任,防止各级重复执法检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下级监管的企业开展抽查性质的执法检查时,应采用与下级部门联合开展的方式进行,该次检查同步计入各级执法计划执行情况,除发现问题后跟进复查的之外,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已经执法检查过的企业,乡镇(街道)原则上年度内不再针对该企业的同类执法事项进行重复检查。

  七、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

  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硬性要求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执法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做到一次进门“一查清”。要建立各行业领域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将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安全生产投入、特殊作业(动火、受限空间等)和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事项作为执法检查必查项。要探索推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渐进式执法模式,强化“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审慎考量、事后引导整改”全过程执法服务。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全面规范执法流程,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八、用好裁量基准促进过罚相当

  要严格执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推动实现类案同罚。探索推行“违法行为首次发现不予处罚、视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柔性执法机制,最大限度做到既能推动企业隐患整改,又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采取“一案双罚”、联合惩戒、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统筹考虑法律法规与客观实际,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履行对当事人的教育义务,指导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免罚不免责。各地区要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九、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

  要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挥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导作用,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动态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指定1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内部安全检查组,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其中1次检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应急管理部门后期抽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并对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人员启动责任倒查和精准追责。

  十、创新推进社会共治

  健全多元治理格局,加强政府监管合规引导,提升企业自我安全管理意愿和能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风险防范、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预防服务质量提升,支持保险机构依法提供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安全体检”服务。持续推行企业内部事故隐患有奖报告制度,激发内生动力,凝聚全员合力,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十一、强化科技赋能

  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深化拓展技术应用,促进多元数据融合和多场景应用,推动服务手段升级、方式创新、效能提升。持续推进全省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整合和“一盘棋”建设,坚决避免重复填报数据增加基层执法人员负担。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赋能精准执法,推广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为特征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模式,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提高检查效能。

  十二、加强执法监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创新执法检查监督方式,加强执法检查的常态化监督。要按照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专项行动要求,着力解决乱检查、乱执法、乱处罚等问题。对执法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要推行采用视频等形式记录执法检查过程,充分发挥音像记录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要探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执法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十三、落实执法保障措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推进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骨干专业化培养,强化现场执法培训,组织开展执法练兵比武,着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要严禁挤占和长期借用执法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的行为,确保执法力量真正向执法一线充实倾斜。要健全完善执法人员激励保障政策,充分调度执法人员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性。要健全完善并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执法专业力量支撑。要配齐配强执法装备,满足日常执法工作需要。

  各市、沈抚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要注重总结归纳,及时将推广规范执法、非现场监管执法等典型经验做法报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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