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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建立跨区域、多层级执法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9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执法局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建立跨区域、多层级

执法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创新执法方式,打破条块分割,推动形成“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统一”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新常态,强化行政执法统一管理和协调,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效能,建立跨区域、跨层级执法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信息互通、问题互商、力量互助、优势互补”原则,推进跨区域、跨层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加强联合办案、关联案件协查、委托调查取证,提高执法的时效性、专业性和系统性,做到联动机制程序化、信息资源共享化、优势互补协同化。充分释放协作执法效能,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为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机制

  1.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下级监管的企业开展抽查性质的执法检查时,应采用与下级部门联合开展的方式进行,该次检查同步计入各级执法计划执行情况,除发现问题后跟进复查的之外,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2.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加强对跨区域、跨部门案件线索的移送。对通过监管执法或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如涉及到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动配合做好涉案相关材料的交接。

  3.建立执法协助机制。跨区域、多层级调查有关案件时,可事先通报相关地区,相关地区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和支持。因查办案件需要,请求其他地区协助调查取证时,应使用《协助调查函》等形式联系。相关地区在接到《协助调查函》后应及时根据对方要求,按照执法程序完成相关协查工作,并将协查情况和有关材料反馈主办地区。

  4.建立执法互认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办理执法案件时,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各类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规定的,原则上可互相认可,可互相援用,必要时可实地核查证实。对涉及重大违法行为做好充分沟通,统一行动,在适用法律、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上加强沟通和协调。

  5.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新问题、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例,及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发布典型案例,达到互相交流和以案释法的社会效果。

  6.建立协作会议机制。借助全省执法比武和执法业务培训等契机,召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会议。会议重点围绕执法联动响应协作的开展情况,研究讨论案件、深入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和借鉴对方工作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联络沟通。建立深化跨区域、多层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联络员制度。由各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队伍)负责人或副职担任联络员,负责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的工作对接。

  (二)强化责任落实。严肃责任追究,对协同高效、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问责。通过压实安全生产执法联动责任,为执法联动机制运行提供长效动力,实现安全生产执法从 “单兵作战” 向 “系统治理” 的转变。

  (三)强化能力提升。成立省级执法办案人才库,强化对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领域执法实践的理论研究,联合开展执法业务培训,着力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能力水平,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优质的理论和人才储备。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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